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南通华瑞行物业管理评估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会员单位、服务行业发展、服务政府部门、服务社会和谐。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团体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中国共产党南通市物业管理行业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28号慧源星城1幢1001室附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制定法规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每年为会员单位组织3-4次基本培训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在完成为会员单位的基本培训服务后,协会可以开展面向行业的有偿培训(保本微利)服务;

(七)建立本市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有关工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向物业管理招投标提供评标专家名册供抽签使用;
  (八)建立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依照“科学、专业、客观、公正”原则,开展物业管理第三方有偿咨询评估工作;

(十)积极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努力促进‘红色物业’健康发展;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

三)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四)能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四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或罢免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换届选举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  会员大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监事、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选举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管的物业服务项目5个以上或50万㎡以上;

(二)从事物业服务3年以上;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能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理事会选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条  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人会议名称为会长办公会。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行业党委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行业党委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相关会议,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门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十条 本章程经2025226日第四届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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