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通物协”。英文名称:NANTO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NT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通华瑞行物业管理评估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通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14年10月根据南通市民政局《关于市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的工作方案》,本会由房管局脱钩改制为独立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28号慧源星城1幢1001室附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建立本市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有关工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向物业管理招投标提供评标专家名册供抽签使用;
(八)建立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依照“科学、专业、客观、公正”原则,开展物业管理第三方咨询评估工作;
(十)积极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努力促进‘红色物业’健康发展;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参加协会会员证的年检。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授权会长及办公会履行理事会的4、5、6、7、8、9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 协会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报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在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协会的重要工作,对年度工作报告签署意见;
(二)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
(三)监督协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履责,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提出罢免或开除的建议;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在南通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会长办公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议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南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南通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南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南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已于2019年1月17日经南通市民政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