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为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进行,制订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批准加入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均需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费,交专职会计统一入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 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五条 年度会费缴纳的标准:
1. 会长单位:6000元;
2.理事单位:3000元;
3. 法人会员单位:2000元;
4. 个人会员:300元。
第六条 秘书处按照会费收取的原则,可根据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以前,并一次缴清当年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会费的用途如下:
1.协会的办公经费;
2.协会为会员提供有关免费服务的费用;
3.协会召开有关会议的经费;
4.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5.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所需的费用;
6.协会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应加强会费收支的管理,严格规范会费收支的程序,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