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律共赢、和谐发展”原则,为建立和健全南通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保障南通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获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物业顾问咨询服务以及相关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公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物业为根本,以持续创新为动力,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强化监管为保障,切实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约是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的基础规定,也是本会吸收相关单位、组织加入本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本公约第二条,并愿意遵守本自律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六条 加入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把本公约作为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相关合作协议时的基础性和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本公约执行的监督机构,由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八条 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物业管理法制观念,依法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九条 自觉服从政府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本会的监督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维护本市物业管理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条 自觉遵守公正公平、合理合法、诚实守信的市场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行业服务规范,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中,不盲目压价,不串标围标;在管理与技术人才的招聘上,不恶意拉拢,不欺诈诋毁。正确处理好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行业会议及行业培训,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遵守合同,恪守承诺,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杜绝“收费不规范、承诺不兑现、服务不到位”现象,提高行业诚信度。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各类管理与服务人员恪尽职守,热情主动,文明礼貌,公正清廉,及时处理业主报修及投诉等事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坚持“透明管理”,接受业主监督,按规定公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虚心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在持续改进中提高管理与服务品质。
第十五条 按政策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做到运作规范,帐目清楚,公布及时。
第十六条 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消防防范义务,维护所属物业管理区域良好的生活及工作秩序。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正确应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主动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围绕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区。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物业管理项目争先创优活动,争创物业管理“市优”、“省优”和“国家示范”项目。
第十九条 若物业服务合同或专业服务协议终止,应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向业主委员会、当地区、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和机构书面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做出告示,实施退出时应及时履行移交义务。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条 加入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物业经营服务或人力资源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时,当事双方应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加入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公约、发生失信与侵权行为的,本会接报后,将及时受理,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调查处理,同时将调处结果向履约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模范履行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本会将予以表彰,并视情实施以下激励:
一、在相关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或公示表彰;
二、推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优先参与物业相关经营服务活动;
三、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优先提供学习、培训、交流信息等机会;
四、推荐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五、在争取项目、市场准入、资质升级、经营增项等方面本会可对其出具资信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以下惩戒:
一、在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公开曝光,并在本市有关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三、建议相关部门对其停止提供相应的指导、咨询等服务;
四、若是本会会员单位,则暂停其会员资格半年;属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的,经本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解除其相应的协会职务;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参评或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涉及物业服务活动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本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过本会理事会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着“签约自愿,退约自由”的原则,凡签约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签署本公约的本会会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单位退出本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本会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单位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的内容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应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