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等物业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业主对物业管理项目创优活动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创建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根据《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项目的创优达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范围物业管理创优达标工作的组织、评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创优的申报、审查和预评工作,并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报项目重大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第四条 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项目,由物业服务单位于每年3月15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应进行初评、审查,初审通过的,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房管局汇总上报。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确定为正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创优项目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对项目创优工作的日常监督。公示统一填写《南通市物业管理创优项目申报公示》。
第五条 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单一产权的物业不受使用率影响)。
2、申报单位在市房管局网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有信息记录。南通市市区申报企业上年度信用档案分值不低于前40名,县(市)申报企业上年度信用档案分值不低于前15名。
3、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4、企业从业人员参加过物业管理师或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
申报省级以上优秀项目,企业在聘人员须有至少1名以上物业管理师。
5、未发生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无重大责任事故。
6、项目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的除外),项目创优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申报;无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牵头组织征得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
7、上一年度业主对申报单位物业服务满意率达85%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申报表(分类申报表在市房管局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fgj.nantong.gov.cn/)
2、申报项目的前期批文(包括: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项目总平图、地名批复等审批手续);
3、物业管理财务状况 ;
4、物业管理项目创优工作报告 ;
5、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申报优秀项目的书面材料;无业主委员会的,可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牵头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替;
6、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满意,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投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证书、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属实,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该企业不得申报创优项目。
第七条 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项目考评工作,委托南通市物业管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逐一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考评结果达标的,在媒体或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书面意见推荐给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评定通报。
第八条 考评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意见等方式,以打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统一执行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市优项目考评总分值不得低于88分;申报省优项目初评总分值不得低于95分。
第九条 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由市房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达标项目授予“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称号,给予通报表彰;符合江苏省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标准的,经市房管局审查后向省住建厅申报。
第十条 考评工作每年一次。对已获得市级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项目,市房管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中,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将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获得省级或全国称号的优秀或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复验不达标的,由市房管局提出撤消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意见,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房管局原制定的《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暂行办法》(通房发[2007]128号)同时废止。